(2015)岚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陈平,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位忠,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告拟准备与被告进行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为8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爱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