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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平与林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陈平,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林位忠,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与被告林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于2015年10月12日以原告拟准备与被告进行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为8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爱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旭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