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与龙胜各族自治县捍卫战士服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龙胜各族自治县捍卫战士服装店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苏仁忠,该站站长。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捍卫战士服装店。负责人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诉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捍卫战士服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撤回对被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捍卫战士服装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负担。审判员 龙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