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4076号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黄耀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建新,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亿海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1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63.5元,由原告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钢生代理审判员 刘晓毅人民陪审员 陈隆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真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