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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升槐与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升槐,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槐,男,生于1962年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鸣,董事长。上诉人陈升槐与被上诉人重庆雷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忠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忠法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合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升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县福寨煤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减半收取为1176元,由上诉人陈升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超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东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