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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莫庆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135号罪犯莫庆生。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秀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庆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莫庆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罪犯莫庆生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莫庆生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莫庆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庆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7.7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庆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庆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