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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平民初字第1116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0000元。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栋审 判 员  韩东刚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新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