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牛文斌与罗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文斌,罗介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9638号原告牛文斌,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被告罗介惠,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文斌与被告罗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文斌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牛文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牛文斌负担七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牛文斌七十五元。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