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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卓臣与孙国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卓臣,孙国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卓臣。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卓臣与被告孙国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卓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00元,由原告张卓臣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