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卓臣与孙国梁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卓臣,孙国梁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张卓臣。委托代理人:司维,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卓臣与被告孙国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卓臣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卓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00元,由原告张卓臣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