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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553号原告谭某某,女,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乔某某(曾用名乔某某),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