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晓平与铜梁区仁皓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平,铜梁区仁皓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479号原告周晓平,女。委托代理人罗富礼(特别授权),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梁区仁皓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迎宾东路208号。经营者赵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平诉被告铜梁区仁皓室内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晓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晓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晓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秀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