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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耿丽君与杨海忠、褚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丽君,杨海忠,褚俊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411号原告耿丽君。被告杨海忠。被告褚俊平。委托代理人褚明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丽君诉被告杨海忠、褚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海忠、褚俊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耿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罕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