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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88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石敏与程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809号原告:石敏,女,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程林刚,男,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敏与被告程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敏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昱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