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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青民初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黄海军与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军,李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青民初字第2084号原告黄海军,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神木县大柳塔镇李家畔二马路。委托代理人金凯,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武铜,陕西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权,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原告黄海军诉被告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凯、成武铜、被告李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海军诉称,2013年1月,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相识,后被告告知原告其现有一批“赖茅”牌60珍藏酒销量不错,如原告有意购买可给予优惠。原告查看后,认为价位合理便以150元每件向被告购买了500件。其后,被告通过包头市某物流配送服务部将此批酒运至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并由原告签收。原告签收后,将此批“赖茅”酒全部卖给了第三方张某某。2013年11月,因他人举报此批“赖茅”酒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由内蒙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此批“赖茅”酒确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品,为此,此批“赖茅”酒均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查没。此次纠纷中,原告鉴于各方均是受害人,为合理解决此次纠纷,及时地向第三方退还了全部货款,但被告却拒绝承担退还货款的义务。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75000元,赔偿原告运输费15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权辩称,李权并未与黄海军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只是为原告与第三人赵某某提供货物买卖信息和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充其量仅仅提供了居间服务,李权仅从赵某某处得到4500元的居间服务费,不应承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李权从事酒水的配送业务,与原告黄海军的业务员黄某某结识。因原告想购买一批“赖茅”牌60珍藏酒,就由其业务员黄某某与被告李权进行联系,双方确定以150元/件的价格购买该酒500件,总价款75000元。2013年1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李权汇入3000元定金,第二日被告委托包头市某物流配送服务部将500件“赖茅”牌60珍藏酒运送至原告处,原告将余款通过物流服务部到付结清,此次运输物流公司收取原告运费1500元。后该批酒被公安机关查封。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银行凭条等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黄海军与被告李权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原告举证可以确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目的是买卖酒水,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双方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买卖的“赖茅”牌60珍藏酒被公安机关查封,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被告李权应当返还原告黄海军货款75000元,因该批酒水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原告无需返还被告500件“赖茅”牌60珍藏酒。对于原告1500元运费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李权承担。关于李权辩称自己是为原告及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所以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权返还原告黄海军货款75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权赔偿原告黄海军运输费1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黄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