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蓬执字第1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蓬莱长久果蔬有限公司,宫恩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蓬执字第1101-8号申请执行人蓬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蓬莱市南关路160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平,任理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东方果蔬有限公司,住蓬莱市大辛店镇大宫家村。法定代表人宫恩增,任经理。被执行人蓬莱长久果蔬有限公司,住蓬莱市潮水镇店上村桥西。法定代表人龚美玲,任经理。被执行人宫恩增,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2)蓬执字第110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蓬莱长久果蔬有限公司位于潮水镇平畅李家村西蓬房权证潮字第201337**号房产,现因依法拍卖其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蓬莱长久果蔬有限公司位于潮水镇平畅李家村西蓬房权证潮字第201337**号权证下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崔忠和审判员 栾永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