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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哲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哲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30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孟哲彬,男,1960年3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5日以(2015)昌执字第023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哲彬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毛家店镇一组27栋10号房屋1处,建筑面积为541.96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孟哲彬于2015年1月27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哲彬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委托铁岭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孟哲彬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哲彬名下的座落在昌图县毛家店镇一组27栋10号二层楼房1幢,建筑面积为541.96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