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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廖某某,女,生于1972年4月14日,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13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治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