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执民字第9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俞力平与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俞力平,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江执民字第999-1号申请执行人俞力平。被执行人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顾卫。被执行人顾卫。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金龙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顾卫履行执行款人民币624117元、执行费人民币8641元,合计人民币6327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申请人请求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顾卫、邵惠芳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雅乐府18幢1单元201室房产,该房系毛坯房,本院首封及抵押已进入执行阶段,抵押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执行案号(2015)杭江执民字第1965号。2015年9月17日买受人庞臻(身份证号码××)在第二次拍卖中以人民币105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座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雅乐府18幢1单元201室房产的查封二、座落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风雅乐府18幢1单元2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庞臻(身份证号码××)所有。三、买受人庞臻(身份证号码××)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