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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林新亮与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新亮,陈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林新亮,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巧云,女,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林新亮与被执行人陈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3075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7558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巧云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陈巧云的财产状况,现查明如下事实:陈巧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等五家银行中的存款余额不足,在其他协助执行的金融机构中无开户信息;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陈巧云出境,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321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