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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诉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春芹与徐俊、汪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诉保字第00065号申请人王春芹,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俊,个体户。被申请人汪艳,个体户。被申请人徐壮,居民。申请人王春芹因与被申请人徐俊、汪艳、徐壮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俊、汪艳、徐壮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王春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台州商城10号楼101室、102室门面房(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号)以及位于清河区淮海北路76号建业小区2幢205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徐俊、汪艳、徐壮的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春芹所有的位于淮阴区台州商城10号楼101室、102室门面房(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淮阴字第××号)以及位于清河区淮海北路76号建业小区2幢205室房屋(房产证号:淮房权证清河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