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钟书灵与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书灵,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开法马民初字第49号原告钟书灵,男,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法定代表人彭经飞。原告钟书灵诉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瑞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书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书灵诉称,原告于2013年2月24日进入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至2013年7月31日。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合计5963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2013年9月3日支付了原告40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讨,在2014年3月又支付了5000元。但在2014年3月支付5000元后,原告一直多次追讨,被告都不接电话,躲避原告,避而不见。现被告拖欠原告14630元工资尚未结清。另原告由于不是开平市本地人员,由于多次的催讨,期间产生路费、误工费、住宿费合计1884元,这个费用由于是被告拖欠工资而产生。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2013年2月24日至同年7月31日止工资共146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追讨期间来回路费、误工费、食宿费合计188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钟书灵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原件一张,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企业季度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收款收据(03629541)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四、仲裁申请书原件一份、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各一份,证明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五、车票原件两张,证明追讨工资产生的费用。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且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应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庭审核证,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五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如下的事实:2013年2月24日,原告钟书灵开始在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责种树、挖树、剪枝、装车等工作。2013年7月3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彭经飞在一张收款收据上立下欠条欠“大钟”工资款59630元,定于8月底付款,该欠条上还有付款和收款信息:“9月3日付给大钟4万元正”、“收大钟”。原告表示,“大钟”是彭经飞对原告的称呼,被告于2013年9月3日支付了40000元、2014年3月支付5000元,余下欠款1463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原告自进入被告公司负责种树、挖树、剪枝、装车等工作之日起,双方即建立事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是用人单位,原告是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原告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59630元,经原告追索后仅支付了部分工资款45000元,仍欠14630元一直不予支付,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款14630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1463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追索工资款而造成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款14630元给原告钟书灵;二、驳回原告钟书灵的其它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开平市君彭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瑞麟审 判 员 梁素娟人民陪审员 梁长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