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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孙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井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孙某诉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唯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