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0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01206号原告孙某,个体工商户。被告井某,个体工商户。原告孙某诉井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唯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