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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王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民,王雪梅,黄皖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黄皖生,男,195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雪梅、黄皖生银行帐户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