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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季亚东与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亚东,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季亚东。委托代理人刘继东,泰州市高港区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波。原告季亚东与被告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洪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亚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亚东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自2012年起数次向原告借款计120万元,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结帐,被告结欠原告借款120万元,承诺2015年5月15日一次性还清。到期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被告徐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意周转,自2012年起数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20万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泰兴市泰兴镇居民季亚东人民币现金壹佰贰拾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即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徐波位于泰兴市济川街道庆云花园3幢106室房屋实行诉讼保全。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查封登记在徐波名下的泰兴市济川街道庆云花园3幢106室房屋。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答辩、举证等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季亚东借款1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徐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季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