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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金伟诉李月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伟,李月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伟,男,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兰考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军,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月美,女,汉族,大学文化,云南省楚雄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楚平,楚雄市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金伟因与上诉人李月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是,金伟与李月美于2012年2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5日生育女儿金某某,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与201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共同财产有:“新飞”冰箱一台、沙发一组、大床一张、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餐桌一套、“海信”52寸电视机一台,2011年金伟购买了一条黄金手链给李月美,2012年购买了两枚黄金戒指、一枚钻戒、一条黄金项链和吊坠,以上首饰均被金伟带走;“苹果5”手机一部,现在李月美处。夫妻共同债务有:欠李应高30000元,欠李应芝20000元。金伟于2014年向楚雄市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诉。婚生女金某某于2015年4月6日经医院诊断为:1、行走困难、颅内病变?2、梗阻性脑积水。原审法院认为,金伟与李月美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金伟、李月美双方曾于2013年协议离婚,后又复婚,金伟曾于2014年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现金伟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月美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应准予金伟、李月美离婚。因婚生女金某某患有重大疾病,且长期随金伟居住生活,为有利于婚生女金某某的治疗及成长教育,由金伟抚养教育为宜,由李月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金某某满18周岁止。因婚生女金某某身患重病需要医治,产生的治疗费用由金伟、李月美平均承担。除手机外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在2014年已被金伟带走,在一审中金伟认为被李月美带走的黄金项链一条和吊坠一个,因无证据证实,故认定在金伟手里,根据本案实际,由金伟支付给李月美财产折价款17000元。对于金伟主张的债务,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欠货款及欠马德会等人的借款,故不予采信;经庭审查明,金伟、李月美的夫妻共同债务为:欠李月美父亲李应高30000元、欠李月美小姨李应芝20000元,应由金伟、李月美各承担一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金伟与李月美离婚;二、婚生女金某某(2013年1月15日生)由金伟抚养教育,李月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金某某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前一次付清,2015年度的抚养费于2013年7月31日前一次付清;三、婚生女金某某住院产生的费用由金伟、李月美平均承担;四、夫妻共同财产:“新飞”冰箱一台、沙发一组、大床一张、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餐桌一套、“海信”52寸电视机一台、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两枚、钻戒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及吊坠一个(现在金伟处),由金伟支付给李月美财产折价款17000元,“苹果5”手机一部(现在李月美处)归李月美所有;五、夫妻共同债务:李月美父亲李应高30000元,欠李月美小姨李应芝20000元,合计50000元,由金伟、李月美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金伟承担(已交)。以上金伟与李月美应履行的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自履行完毕,款交楚雄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宣判后,金伟、李月美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金伟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第二、四、五项,改判李月美抚养婚生女金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月美所有,金伟不再给于补偿;李月美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88240元中的50%即9412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双方于2013年11月15日协议离婚,又于2013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14年金伟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4年3月24日申请撤诉;2、2015年4月23日金伟再次向楚雄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之前(2015年4月6日)女儿金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脑癌,生死难料,为最大限度救治,金伟在起诉时要求自己抚养女儿。在一审诉讼期间,女儿金某某在2015年7月14日在昆明云大医院成功进行了手术,效果很好。一审判决后,金伟重新评估了自己的抚养能力,金伟在楚雄地区做点木材加工的小生意,现在因为市场因素等原因处于严重亏损状态,金伟之前曾有过婚史,与前妻生育过二个儿子,现在都由金伟抚养;金伟是外地人,在楚雄长期都是租房居住,相比较李月美生活条件差,综合多方因素,女儿金某某由李月美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3、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李月美持有,金伟不应再给予补偿;4、夫妻共同债务应为188240元。李月美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第一、五项,改判不准予李月美与金伟离婚;金伟欠李月美父亲李应高3万元,欠李月美小姨2万元,由金伟偿还。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吵闹的根本原因是金伟有了第三者后就不管女儿不管家,女儿有病,需要特殊照顾和治疗,只要金伟回心转意,夫妻双方是可以和好的;2、5万元是金伟的个人债务,应由金伟个人偿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故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金伟认为原判遗漏认定以下事实:“夫妻共同债务还有欠马德会99840元、欠董金富23400元、欠姚利昆15000元。”针对金伟提出遗漏认定的事实,二审中其申请了马德会、董金富、姚利昆出庭作证,经质证,金伟对以上三个证人的证言无异议,李月美不认可以上三个证人的证言。二审审查认为,以上三个证人的证言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不作定案证据采信,故对金伟提出遗漏认定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金伟与李月美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又共同生育了子女,加之婚生女金某某现患有严重疾病并正处于手术后的康复期,夫妻双方更应共同抚养、照顾好子女。金伟起诉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综合本案的实际及考虑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不准予双方离婚。原判判处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二、不准金伟与李月美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金伟交纳的300元、李月美交纳的300元,合计750元,由金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鸿旭审判员  蒋文娟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