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杜万华与蔡永、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华,蔡永,朱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杜万华,居民。被告蔡永,居民。被告朱慧,居民。原告杜万华诉被告蔡永、朱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永、朱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万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万元,定于2013年12月10日偿还。原告于当日取款35万元支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蔡永、朱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蔡永向原告借款35万元,定于2013年12月10日归还。同日,原告于当日取款35万元向被告支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已收到上述借款。后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纠纷。另查明,被告蔡永、朱慧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借款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永、朱慧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慧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永、朱慧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杜万华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