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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何帆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帆,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何帆。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向阳大街213号。法定代表人:张代金。申请人何帆因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汉城村产业用地项目部欠其借款2000万元至今未付,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湖北国众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何帆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