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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5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李花与王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花,王景斌,孙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567-1号申请执行人李花,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景斌,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孙洪霞,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二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景斌、赵海森给付给付借款本金2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景斌、赵海森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彬审 判 员  刘 石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