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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吕淑华诉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华,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630号原告吕淑华,住德惠市。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原告吕淑华与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主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淑华诉称,2015年2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位于德惠市信合街A1号A2号门市,建筑面积为575.97平方米楼房卖给原告。金额200万元,被告开具了收款票据。要求确认楼房买卖合同有效,并依法办理房屋证照手续。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法律文书时,无人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晶慧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