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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高秀芳、王东方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秀芳,王东方,王伟敏,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芳。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方。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城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人高秀芳、王东方、王伟敏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审法院已认定本案属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因此,不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纠纷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发回城阳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高秀芳、上诉人王东方、上诉人王伟敏的住所地均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