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世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世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永东。委托代理人陈付国。委托代理人陆青。被告马世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景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友公司)与被告马世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友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景友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景友公司预交),由景友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狄春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