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0207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男,1948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农民,住和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冬天,被告人郭某的妻子尹朝英在自家后院种植罂粟。2014年2月7日尹朝英病逝,同年秋冬季,被告人郭某将落在地上的罂粟果用铁锹打碎,连土带籽一块铲到自家后院靠北围墙边,并灌溉其生长。2015年5月6日,和县公安局民警发现郭某家围墙边种植有罂粟,民警依法将该处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经清点共有罂粟566株。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出示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种植罂粟566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提供行政村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1年冬天,被告人郭某的妻子尹朝英因身患××,在他人处要来一颗罂粟果种植在自家后院。2014年2月7日尹朝英病逝。同年秋冬季,郭某将落在地上的罂粟果用铁锹打碎,连土带籽一块铲到自家后院靠北围墙边,并灌溉其生长。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郭某因家中的狗被盗,电话报警至和县公安局西埠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郭某家围墙边种植有罂粟,遂依法将所种植的罂粟予以铲除并扣押,经清点共有罂粟566株。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实公安干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郭某有种植罂粟的行为,后传唤其到西埠派出所接受审查。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郭某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铲除的566株罂粟已经由公安机关扣押。6.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实其老婆尹朝英因患有××,听人说罂粟叶子熬水喝能治病,于2011年从他人处讨要来一颗罂粟种子,栽在自家后院靠北的围墙边。2014年2月份其老婆因病过世,自家院子围墙边上长出了二十多株罂粟,其把落在菜双子中的罂粟果用铁锹打碎���随后用铁锹连土带籽一块铲到靠近围墙边的路上,其在种菜浇水的过程中顺带将罂粟种子浇灌,任由罂粟生长、发芽、结果。后因家中的狗被盗,报警至西埠派出所,民警在出警过程中发现其院子中的罂粟。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非法种植罂粟566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郭某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案发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并无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社区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打击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艳审 判 员 林琳人民陪审员 李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