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法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素英、郭梦洁、郭梦欣、郭旭、郭长海、李毛玉与彭向阳、陈纪成义务帮工受害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法执字第593号彭向阳、陈纪成:你二人与李素英、郭梦洁、郭梦欣、郭旭、郭长海、李毛玉义务帮工人责任受害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漯民终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5.26万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19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