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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农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吴华彪与马云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彪,马云全,朱传江,阎世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农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吴华彪,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和平村被执行人马云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被执行人朱传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被执行人阎世余,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农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华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云全、朱传江、阎世余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8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云全、朱传江、阎世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吴华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石审 判 员  许文彬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