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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先德与陈强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先德,陈强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964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德,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陈强子,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先德与被执行人陈强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陈强子在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先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强子给付货款人民币9950元及,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49.50元、执行费5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强子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先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强子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