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淑芳与吴兴胜,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吴兴胜,蒙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434号原告李淑芳,女,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吴兴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蒙婷婷,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芳诉被告吴兴胜、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淑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