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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