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丽平与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平,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陈丽平。委托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新东方大道北侧-朱山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荣,总经理。原告陈丽平诉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平委托代理人池小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佐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丽平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自2015年1月起便未再向原告支付工资,于2015年7月29日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欠条写明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1月至7月的工资,合计6182元人民币。因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182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佐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陈丽平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内容载明:“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欠员工陈丽平2015年1月份至7月份工资,合计现金(小写)6182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捌拾贰元整元人民币(该金额不含加班费、放假期间生活费等补偿费用)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被告佐源公司在欠条上盖公司印章。原告以被告未给付工资欠款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工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及抗辩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原告6182元工资的事实,故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工资欠款61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佐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丽平工资欠款618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佐源公司承担(该款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