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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木森与陈少清、叶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2815号原告杨木森,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陈少清,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叶成福,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木森诉被告陈少清、叶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木森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木森以要与被告陈少清、叶成福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借贷纠纷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木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木森负担。审判员  韩佳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益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