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何传惠与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惠,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5209号原告何传惠,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徐述纲,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蓉,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14层A座1602-3。法定代表人龚锐海。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冯金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传惠与被告盛融财富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融公司)、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天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张爱京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王海超、人民陪审员严性慈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述纲、被告华盛天龙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盛融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传惠诉称,盛融公司发起设立“新疆吐鲁番鄯善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建设投资基金”,何传惠与盛融公司签订《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其附件《认购协议书》、《授权委托书》、《承诺函》及《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回购协议》,投资入伙北京盛融财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成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年化收益率为11%。同时,何传惠与盛融公司及华盛天龙公司签订了《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由华盛天龙公司对盛融公司基金的回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何传惠于2014年1月13日通过转账形式向盛融公司转款180万元,作为认购盛融公司发行的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款项。现何传惠的投资期限已届满,且回购股权的条件已成就。依据合同约定,盛融公司与华盛天龙公司应连带向何传惠支付回购款180万元及收益19.8万元,以兑现何传惠投资本金及收益。但盛融公司未按约定回购何传惠的基金份额,华盛天龙公司作为担保方也未按约定履行基金回购担保义务。综上,何传惠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盛融公司向何传惠支付回购款180万元及收益19.8万元;2、华盛天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盛融公司未出庭应诉答辩。被告华盛天龙公司辩称,不同意何传惠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盛融公司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故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2、何传惠所提供的《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中华盛天龙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均系印刷形成,故华盛天龙公司否认与何传惠签订了上述合同;3、《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缔约方应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有限合伙企业并未注册成立,故何传惠并非合伙人,不具有缔约资格,不应享受合同权利;4、华盛天龙公司所提供的担保负有条件,即盛融公司提供反担保,因上述条件未成就,故华盛天龙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何传惠提交的《合伙协议》载明“……合伙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在北京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投资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盛融公司为基金的管理人,并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指定代表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基金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入资人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预期投资收益:100-299万11%,300万及以上12%……”何传惠提交的《股权回购协议》载明“……收购方发起成立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进行对外债权投资,被收购方自愿入资参与,入资金额为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并据此签订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基金合伙协议……如果出让方的初始入资未能按期产生收购方发起设立的该基金时所预期的收益,则收购方同意收购被收购方初始入资金额所对应的全部股权。”何传惠提交的《基金股权回购担保合同》载明“……丙方(基金回购担保方)华盛天龙公司……鉴于:盛融公司(乙方)与其发起并管理的新疆吐鲁番鄯善2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甲方)签订的基金《股权回购协议》之条款,以及基金《合伙协议》之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由丙方承诺担保如下:一、担保对象:丙方担保对象为甲方在新疆吐鲁番鄯善2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中的溢价投资份额。二、担保回购模式:丙方应在下列情形下回购甲方持有的“新疆吐鲁番鄯善20MWp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基金”的溢价投资份额:根据甲、乙两方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条款,约定的甲方投资期限到期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回购基金份额,或支付回购款时,由丙方对乙方未回购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向甲方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另查,“北京盛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注册成立。盛融公司现未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14层A座1602-3号实际经营。再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对盛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盛融公司向何传惠等当事人募集资金一事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何传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爱京代理审判员 王海超人民陪审员 严性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万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