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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青与被告王素琴、梁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青,梁正荣,王素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766号原告陈青,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正荣,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素琴,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陈青诉被告梁正荣、王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朱家清审判员  杨定春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