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钱敏与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132-1号申请执行人钱敏,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宋国权,该组组长。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代表人XX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358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献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