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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广义与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义,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2015)威环劳执字第253号机密程度签发:审核:(打印3份)拟稿单位:执行三庭拟稿人:王少峰本件2页2015年10月12日稿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广义(身份证号3704211966********),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东苘山村。被执行人威海万紫千红家具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现不宜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劳执字第25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