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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58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第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夏某、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同年3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又在其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再次在其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章某、陈某乙、夏某、冯某、周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周某、冯某、张某、夏某、陈某乙、章某进行现场尿液检验,其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材料、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证人章某、陈某乙、夏某、张某、冯某、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及吸食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两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甲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查获的吸毒工具依法应予以收缴。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吸毒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