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彤与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04号原告刘彤,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王海东,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刘彤与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通知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28日,被告称家有急事用款为由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并约定12月28日前还款,但到期被告未能还款。后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被告自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未举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示了证据。原告出示证据情况如下:2013年7月28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定于12月28日还款。本院认证情况如下:因被告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推定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今因家中有事,特向刘彤借人民币现金10万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定于2013年12月28日之前归还。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承诺时间偿还借款,否则,应支付借款利息。综上,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东偿还原告刘彤借款10万元;二、被告王海东给付原告刘彤10万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满堂人民陪审员 潘 静人民陪审员 修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