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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正尔诉巫长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正尔,巫长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207号申请执行人周正尔。被执行人巫长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尔与被执行人巫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巫长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正尔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鸿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