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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证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阳西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1008073-8。法定代表人冉斌,理事长。被执行人潘恩,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咸阳市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金泰郎园*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6104231981********。被执行人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中路新华大厦180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1079-3。法定代表人张晓玲。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咸证民字第2637号公证书:被执行人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526382.71万元。本案执行费7664元。但被执行人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恩、咸阳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3406.71元,或扣留押、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