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16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身份证号码:×××0212。被告:谢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身份证号码:×××084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之前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谢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间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