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涂文峰与鲍宣良、林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文峰,鲍宣良,林秀英,鲍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780-1号申请执行人涂文峰。被执行人鲍宣良。被执行人林秀英。被执行人鲍宣清。申请执行人涂文峰与被执行人鲍宣良、林秀英、鲍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文峰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鲍宣良、林秀英、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涂文峰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鲍宣清自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库拍卖分配。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涂文峰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