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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艳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