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702号原告:张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莫艳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