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桂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76号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B1F-030。法定代表人叶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轶君。被告谢桂花,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桂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市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南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